湖北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X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X、徐X、卿X1、卿X2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鄂0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X、徐X、卿X、卿X2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程X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上诉期间,原审被告人向X因病死亡,其继承人卿X3、卿X4均明确表示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以实际履行,本院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程X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程X,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全面审查
了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上诉人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诉人的刑期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32年4月28日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 胡XX
审判员:周黎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姚XX
书记员: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