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功无罪辩护涉嫌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刑事辩护
  • (2015)资刑初字第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光发律师
在本案中,从有罪到无罪,辩护成功

案件详情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绰号黄XX、幺哥),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运输、制造毒品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4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光发,四川XX律师。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9月5日该院以资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黄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黄X起诉,经审查,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黄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琼

  审判员王丁

  审判员唐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XX


  • 2016-09-06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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