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在判决龙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之后,在二审阎开律师为其辩护后提出:一、龙X第一笔犯罪事实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数量应认定为2公斤;二、龙X从吕X处购买假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定贩卖毒品给熊X1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三、龙X有坦白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畸)重”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龙X三次贩卖毒品均系犯罪未遂,且第二、三次为对象不能犯未遂,没有产生实际社会危害,龙X虽对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认罪悔罪,原审对龙X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偏重,本院决定适当减轻龙X的刑期,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刑初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龙X犯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部分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量刑;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刑初3号对上诉人龙X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龙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