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龙X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被告人曾X及吸毒人员吴XX,被告人曾X从被告人龙X处购买毒品后又转卖给吸毒人员吴XX,从中赚取差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龙X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南XX某号某楼某房简易出租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重约0.6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被告人曾X。随后,被告人曾X以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吴XX(另案处理)。2、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龙X在长沙市开福区XX中XX楼下,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重约1.2克甲基苯丙胺和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吴XX(另案处理)。3、2017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龙沙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南XX某号某楼某房简易出租房,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重约0.6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被告人曾X。随后,被告人曾X在长沙市天心区南XX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吴XX。4、2017年12月14日13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XX附近将被告人龙X抓获。当日22时许,被告人曾X在收取吴XX毒资550元后至长沙市天心区南XX某号某楼某房简易出租房,欲再次从龙沙处购买毒品转卖给吴XX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一审认为,被告人龙X、曾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X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曾XX再次与被告人龙X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阎X提出被告人曾X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曾X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曾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