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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娩出后死亡,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疗纠纷案例(一)

  • 医疗纠纷
  • (2017)民审字第777号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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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娩出后死亡,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疗纠纷案例(一)

  【基本案情】患方张X、患方费某共同诉称,张X孕39+1周在医方处顺产分娩一子;患儿出生后不久即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入新生儿室吸氧观察,后以新生儿湿肺转新生儿科治疗。因病情危重,经家属多次要求,才在2017年11月17日转上级医院院抢救,于当日11时抢救无效死亡。经患儿祖父委托鉴定死因,四川某法医学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某鉴定中心)尸检后出具鉴定书称,患儿死亡原因符合双肺羊水吸入性肺炎死亡;经医方要求,该中心又出具补充意见称,在急性内心膜炎伴三尖瓣赘生物形成基础上,因双肺羊水吸入性肺炎死亡;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过错参与度,该中心出具鉴定书称,医方过错参与度为40%。据此,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方40%损失,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35100元。

  【审理过程】该案患方起诉后,医方某某医院辩称,对四川某法医鉴定中心所作过错参与度鉴定结论无异议,认可按照40%责任比例赔偿患方合理损失。对患方所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异议,但患方所诉医疗费应当扣除社保已报销部分,所诉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均过高,请求法院合理认定。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且由于本案医患双方对四川某鉴定中心所作三份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确定三份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某某医院对张X之子死亡负约40%的医疗过错责任,应当向其父亲即患方费某、母亲即患方张X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的40%。
结合患方的诉讼请求,认定患方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其中对精神抚慰金不再进行过错比例计算。

  【简要评述】本人在接受代理之后,仔细分析案情,着重分析新生儿出生前后的基本生命体征,分析产前产后的各种因素,结合新生儿肺炎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及处置措施,对医方的诊疗行为进行评判,找出医方在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并分析医方过错与新生儿死亡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积极参与了法庭审理、鉴定听证等诉讼程序工作,在法庭和鉴定会上积极阐述患方观点,引导法官和鉴定人从我方提供的问题进行考虑。通过本代理人及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最终使得鉴定机构从医学专业角度认可了我方主要观点,也给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专业意见。


  • 2017-10-11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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