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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合同纠纷

  • 综合类型
  • (2018)辽01民终6531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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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闫X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2。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3。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闫X2。

  上诉人闫X1、陈X1、陈X2、陈X3因与被上诉人闫X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1.本案系双方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纠纷,既然案涉《买卖房产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应一并处理。一审中,上诉人闫X1的反诉诉请之一是要求被上诉人闫X2返还房屋租赁收益34万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却以该诉请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处理,是否妥当?2.闫X2在案涉场地新建厂房确实存在,但一审法院对该厂房的投资、收益、归属等问题亦未一并处理。故重审时,应认定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案涉场地新建厂房投资、收益、归属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闫X1、陈X1、陈X2、陈X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贾XX

  审 判 员 姜xx

  审 判 员 韩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訾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8-07-12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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