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闫X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2。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3。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闫X2。
上诉人闫X1、陈X1、陈X2、陈X3因与被上诉人闫X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1.本案系双方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纠纷,既然案涉《买卖房产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应一并处理。一审中,上诉人闫X1的反诉诉请之一是要求被上诉人闫X2返还房屋租赁收益34万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却以该诉请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处理,是否妥当?2.闫X2在案涉场地新建厂房确实存在,但一审法院对该厂房的投资、收益、归属等问题亦未一并处理。故重审时,应认定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案涉场地新建厂房投资、收益、归属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闫X1、陈X1、陈X2、陈X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贾XX
审 判 员 姜xx
审 判 员 韩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訾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