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6)川0107民初3336号
债权债务
肖建华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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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本金并判决对方承担利息。

案件详情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冯XX与被告晏XX、周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肖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晏XX、周X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晏XX、周X某返还本金6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原告实际支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乡、朋友关系。2014年9月29日,被告以成立成都商会铜梁互助资金会为由,请原告夫妇垫资,并承诺成都商会铜梁互助资金会成立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告提供10万元、10月1日提供290万元、10月10日提供50万元、10月13日提供50万元,四次共计400万元,被告周X某向原告出具了2份收据。2015年1月7日,被告再次以同样的理由请原告垫资,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供200万元,被告周X某向原告出具了1份收据。前述代垫款项,虽被告周X某书写为“投资”、“股本”,但实为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成立成都商会铜梁互助资金会,而该互助资金会至今并未成立,资金一直由两被告占用。因此,两被告理应承担返还责任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认定:

  原告冯XX、王XX分别向被告晏XX、周X某转款共计600万元的事实清楚。针对上述资金,根据被告周X某出具的相应收据,收款是以成都铜梁互助资金会名义,款项分别列明为投资资金、股本金,并部分明确投资期间,对于案涉资金的性质,本院认为,被告晏XX、周X某对外假以夫妻名义,利用老乡关系,以组建所谓的成都铜梁互助资金会为名,邀请二原告投资、入股,并承诺一定投资期限及回报,双方之间是名为投资入股实为资金借贷,被告晏XX作为所谓的互助资金会组建人,被告周X某作为所谓的互助资金会资金保管人,应当承担共同返还二原告资金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冯XX、王XX诉请被告晏XX、周X某返还本金6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晏XX、周X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冯XX返还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晏XX、周X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冯XX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9日起算,以本金29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算,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0日起算,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3日起算,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7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711元,由被告晏XX、周X某负担。


  • 2016-09-30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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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律师,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第七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维权专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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