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X与被告曾X系朋友关系,被告曾X于2018年4月29日出具给原告詹X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欠詹X13.3万元整(133000),借款人:曾X,2018.4.29。”该借条的内容系原告詹X写好,由被告曾X在借款人处签名。原告持此借条于2018年6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曾X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133000元。
2018年6月21日,被告曾X找到江西XX并委托本律师办理此案,出庭应诉。接受委托后,我立即询问了具体的细节,根据被告曾X的陈述,发现此案可能涉及原、被告双方在宾馆赌博所欠下的非法赌债,借条系被原告胁迫才签字,借条出具的当天上午,被告曾X还为此报警。再加上,原告詹X本身无固定工作也无收入,经常在外赌博,其根本不具备133000元巨额资金的出借能力。于是,律师马上到承办法官处调取原告詹X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具介绍信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取事发当天的接警语音记录,并到宾馆调取开房记录。同时,要求被告到派出所去报案,要求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原告詹X,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证据。另一方面,要求被告曾X自己给原告詹X打电话并录音,双方在电话中提及:原告詹X与被告曾X及另一个案外人形成的是三角赌博债务关系,借条上载明的债务为赌债;且原告詹X根本不具备出借能力,他本身就欠了很多钱,连诉讼费3000元都是借的。因此,原告詹X借条上的借款并没有实际出借给被告曾X。收集好以上证据后,律师制作证据清单、刻录录音光盘、翻译书面录音材料、提交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与其在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所说相矛盾之处,指出其中破绽并以书面形式连同答辩状交至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案情。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最后法院以:涉案金额较大,原告詹X虽提交《借条》为证,但被告曾X主张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并作出了合理的说明。原告詹X又未提交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实际向被告曾X支付《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原告詹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133000元借款已实际出借,其真实性存疑,驳回了原告詹X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詹X并未上诉。至此,被告曾X无需偿还巨额借款133000元。
杨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第一,双方要有借贷的合意,包括口头或书面的借条;第二,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借款人,现金交付的,提供证人证言、银行取款凭证。转账汇款的,提供转账记录;仅有借条还不一定能胜诉,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实际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才能胜券在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