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晋0109民初19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宁利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利用证据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借款800000元,原告先行扣除24000元保证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77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利息为每月1%,还款方式为每月借款本息等额偿还,借期内被告共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6000元、利息62080元,被告已经偿还原告156000元应当优先偿还借款利息,剩余部分冲抵借款本金,经核减后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682080元。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已经超出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上限,故被告应当从借款到期次日起即2015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借款本金682080元计算,以年利率24%计付。本案四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的身份为借款人,故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庭审中,四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2080元及从2015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208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借款本金682080元计算,以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即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96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共同负担110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属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X

人民陪审员 李珊

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XX


  • 2016-12-28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