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故意伤害罪 当庭判缓

  • 刑事辩护
  • (2019)皖0104刑初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闯律师
1、推进案件进度,从接到案件到法院下判决,仅用时一月余;2、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最终在腊月二十六法院当庭对当事人判处缓刑,当事人可以回家过年;3、积极与被害人进行谈判,以最少的代价与对方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被告人朱XX故意伤害一案,经鉴定,被害人吴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且无法做出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经过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进行多次沟通,最终在原主张数额上降低6万达成赔偿。随后经过与检察院沟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三天后便到法院,法院一周内便组织开庭,最终对被告人当庭判缓,使被告人能够回家过年,一家团聚。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接受委托后,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进行多次沟通,最终在原主张数额上降低6万达成赔偿。被告人朱XX的亲属与被害人吴XX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吴XX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吴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案发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人体损方程度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朱XX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综合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

  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纯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 2019-01-31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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