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盛X,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曾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指控被告人张X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以及被告人盛X1、倪X、王X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1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1、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汪XX、被告人盛X及其辩护人韩笑笑(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被告人倪X及其辩护人卜XX(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盛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盛X的犯罪行为动机是出于哥们义气,其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盛X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被告人盛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盛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盛X的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