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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8)皖0523民初2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笑笑律师
帮助原告从保险公司处拿到赔偿款

案件详情

  

  2017年9月11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王XX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在天都小区内碰撞到张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张XX和二轮电动车乘车人栗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本起事故经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认定,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栗xx不负事故责任。张XX于受伤当日即往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至2017年10月2日出院,住院21天,医嘱注意休息一个月,需一人照顾。张XX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皆由王XX垫付。被告王XX驾驶的皖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案件审理中,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栗xx向本院承诺由张XX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另查明,张XX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和县历阳镇天都新城从事保安工作,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因皖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判决如下: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9561.2元;




  • 2018-02-22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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