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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与柯XX、XX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8)皖0523民初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笑笑律师
帮助原告拿到赔偿款61989.6元

案件详情

  2017年4月13日晚,柯XX驾驶皖05/×××××号变型拖拉机沿206省道行驶至50公里150米处,与章xx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局部损坏、章xx受伤。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柯XX负事故全部责任,章xx无事故责任。章xx受伤后被送往和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于次日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章xx为双侧胫骨平台骨折、双侧腓骨头骨折、鼻骨骨折。章xx于2017年5月4日出院,共住院20天,支出医疗费63548元。2018年1月24日,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章xx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医疗费为1万元。事故发生后,柯XX垫付了章XX71000元及车损款3000元。皖05/×××××号变型拖拉机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柯XX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章XX身体受伤,章xx的损失应当由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1989.6元(1万元+49989.6元+2000元)。柯XX应当赔偿章XX65748元,因柯XX已垫付章XX71000元及车损款3000元,故章XX应当返还柯XX7252元(71000元-65748元+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989.6元;


  • 2018-03-28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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