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开饭店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年后归还。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讨要,被告均未归还。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开饭店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半年后归还。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讨要,被告均未归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开饭店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年后归还。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讨要,被告均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与原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主张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费XX欠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