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X的小名叫孙XX。被告陈X因需要周转资金于2016年2月8日向原告黄XX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黄XX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若逾期每天按借款额的2%收取违约金,上不封顶。被告陈X以其小名孙XX在该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并在该借条上书写了陈X本人的身份证号码;2016年2月16日,被告陈X又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黄XX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陈X仍以其小名孙XX在该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后原告黄XX向被告陈X催要该两笔借款,被告陈X至今未能偿还。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其中120,000元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X的小名叫孙XX。被告陈X因需要周转资金于2016年2月8日向原告黄XX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黄XX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若逾期每天按借款额的2%收取违约金,上不封顶。被告陈X以其小名孙XX在该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并在该借条上书写了陈X本人的身份证号码;2016年2月16日,被告陈X又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黄XX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陈X仍以其小名孙XX在该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后原告黄XX向被告陈X催要该两笔借款,被告陈X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分两次向原告黄XX借款1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黄XX要求被告陈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中60,000元借款的利息,应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黄XX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借款的利息,应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