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皖0523民初14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笑笑律师
帮助原告顺利拿回借款本金180000,并按约定计算利息

案件详情

  被告陈X的小名叫孙XX。被告陈X因需要周转资金于2016年2月8日向原告黄XX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黄XX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若逾期每天按借款额的2%收取违约金,上不封顶。被告陈X以其小名孙XX在该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并在该借条上书写了陈X本人的身份证号码;2016年2月16日,被告陈X又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黄XX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陈X仍以其小名孙XX在该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后原告黄XX向被告陈X催要该两笔借款,被告陈X至今未能偿还。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其中120,000元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X的小名叫孙XX。被告陈X因需要周转资金于2016年2月8日向原告黄XX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黄XX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若逾期每天按借款额的2%收取违约金,上不封顶。被告陈X以其小名孙XX在该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并在该借条上书写了陈X本人的身份证号码;2016年2月16日,被告陈X又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黄XX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陈X仍以其小名孙XX在该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后原告黄XX向被告陈X催要该两笔借款,被告陈X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分两次向原告黄XX借款1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黄XX要求被告陈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中60,000元借款的利息,应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黄XX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借款的利息,应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 2017-06-12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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