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2017年8月27日,被告袁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未约定还款利息。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30日分四次向被告袁某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人民币30万元。
现被告袁某逾期未偿还该借款。因被告袁某与徐X在借款行为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起诉前已解除婚姻关系,
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袁某与徐X共同偿还该债务的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把保全费。
二、法院审理部分: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及录音,可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现原告要去被告袁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要求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首先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通过被告当庭陈述,被告徐X知晓该借款,再次,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明借款用于装修房屋。因此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系两被告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一、被告袁某、徐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袁某、徐X以3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元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