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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损害赔偿
  • (2018)鲁17民终3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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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提供劳务,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B3**挂号重型半挂车从事交通运输业务。2016年12月8日23时30分左右,在省道254巨野县路段275公里+780米处,与***驾驶的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XWB**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及***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巨野县中医院住院13天(自2016年12月9日至12月22日),诊断为:左髌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支付医疗费13498.48元,被告孙X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498.48元,原告自行支付4000元;原告在单县海吉亚医院住院5天(自2017年11月9日至11月14日),主要诊断:取内固定,自费医疗费2664.10元。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有其妻子均为农村居民。

      2018年2月5日,菏泽成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依法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人数及期限、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一)交通事故伤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二)交通事故伤后的误工期限为210天;护理期限为120天,前60天陪护2人,后60天陪护1人;营养期限为90天。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2100元。原告持有有效A2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被告系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B3**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原告系被告雇佣的驾驶员。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有限公司的名下,鲁R**挂号重型半挂车挂靠在***有限公司的名下。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其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万元,且约定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2017年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XX业平均工资为85703元(每天234.8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和自己受伤,车辆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济宁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其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万元,且约定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与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不足部分由被告进行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范围、计算标准及赔偿依据,医疗费以医疗费票据为准,即为16162.58元,包括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49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根据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及就诊医院地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市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予以计算确定,即为1440元(80元/天×18天)。菏泽成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交通事故伤后的误工期限为210天;护理期限为120天,前60天陪护2人,后60天陪护1人;营养期限为90天。原告***系农村居民,但常年从事交通运输业,误工费应按照2017年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XX业平均工资85703元(每天234.80元)计算,为49308元(234.80元/天×210天)。护理人员均系农村居民,收入不固定,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因护理而减少收入的数额,综合护理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劳动能力及当地同等级别的护工收入等因素,酌情认定按每天100元计算护理费为宜;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当按照山东省XX农、林、牧、渔业赔偿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护理期为120天,其中前60天为2人护理,后60天为1人护理,护理费为18000元(100元/天/人×60天×2人+100元/天/人×60天×1人)。原告受伤后需要增加营养,营养费为2700元(30元/天×90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但考虑到原告就医确实支出了部分交通费用,综合原告就医的地点及本地普通型交通工具的收费标准,原告要求赔偿500元过高,酌情支持300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100元,系原告的合法支出,应予支持。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1、医疗费16162.5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3、误工费49308元;4、护理费18000元;5、营养费2700元;6、交通费300元;7、鉴定费2100元,合计90010.58元。

      上述损失范围及数额未超过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6162.58元,包括被告为原告垫付的9498.48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0512.10元,支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9498.48元。


  • 2019-01-07
  • 菏泽市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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