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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 刑事辩护
  • 南阆检公诉刑不诉(2019)0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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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协调,在嫌疑人被拘留的第十四天去的取保候审的良好效果,为后续的不予起诉打下了结实的基础。在后续的辩护中辩护人不但松懈,持续发力,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协调,递交律师意见书等,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赖X,女,,汉族,大学文化,原成都市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成都
。因涉嫌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2018年4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
1曰,被阆中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彭彦林,四川XX律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X涉嫌组
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南充市人民检察 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报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
复,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将该案改变管辖并交 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査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延长审査起诉期限三次。经依法审查査明:
2017年6月5日,四川某公司的总经 理某(另案处理)以其公司名义安排其公司员工张X(另案处理),并通过四川某公司原业务员范X(另案处理) ,
为被不起诉人赖X负责经营的原成都某有限公司非法招募的波兰籍人员 D某 发送商务邀请函。该外籍人员凭借此商务邀请函在我国驻波兰领事馆申请到商贸签证非法入境 1
次,而后被赖X以原成都某有限公司名义派遣到德阳某幼儿园非法从事英语教学工作。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赖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归案后,赖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X实施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赖X的涉案赃款已由侦查机关向原成都某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追缴。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2019-01-29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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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彦林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漢政刑辩团队创始人,4年警校专职禁毒专业学习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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