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达成《广告牌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某些广告牌使用权,被告公司需支付原告总建设费用30万元,款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支付20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8月20日之前支付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费用20万元,原告公司交付了广告牌给被告公司使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第二期款项10万元。
庭审中,被告全盘否认有签订协议,也不认接手广告牌的事宜,并拒绝支付10万元转让款项。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所有相关联的证据,包括:1.相关联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电子邮件及内容截图;3.广告牌照片;4.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5.广告牌转让的第一期款项的转账记录;6.律师函及快递单;7.电话录音及文字记录;8.相关人士的短信记录;9.相关的庭审笔录2份。
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公司是否将****顶四块广告牌转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是否应向原告公司支付10万元转让款。关于焦点一:生效的(2016)粤2071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业
已查明,涉案广告牌“以30万分两年支付卖给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说的,广告公司)”,***对此
予以确认,并称其仅是作为介绍人。前述查明内容中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均与原告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中的内容相吻合,且与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20万元的事实相互映证。被告公司虽然自认该20万元系支付涉案广告牌转让款,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往来需支付款项,本院认定该20万元系
涉案广告牌的转让款。原告公司提供的(2016)粤2071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电子邮件及被告公司的付款凭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公司将涉案广告牌以30万元转让给被告公司的事实,被告公司抗辩其与原告公司不存在广告牌转让协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告公司已将涉案广告牌以30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公司。关于焦点二:本院认定原告公司已向被告公司交付涉案广告牌。被告公司仅向原告公司支付20万元转让款,尚有转让款余额10万元未付,被告公司的辩解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转让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