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劳动者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教笔者,他说自己申请劳动仲X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他经济补偿金,官司最后是赢了,仲X裁决单位需要向他支付9.4万元的经常补偿金,这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看到裁决书后,他经过多方的咨询,着实让他高兴不起来,感觉仲X虽然支持了他的请求,但是后面还有一审和二审,究竟能不能赢到最后,这才是让他最担心的。
为了这个事情,心里每天都牵挂着官司最终能不能赢。且说用人单位那边,真的是气鼓鼓的,摆出一副死嗑到底的姿态。坚决不妥协,仲X员和法官要求调解时,公司愿意出到补偿金不到1万元,让劳动者大失所望!这才有了劳动者在仲X胜诉的情况下还是坚决要请笔者代理接手代理他的案件。
谢X来自湖南省娄底市,于2000年10月入职深圳一家上市公司工作,任职采购。2008年被调往东莞的分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办理了社保。2018年3月,中美爆发了贸易战,2018年4月16日,美国对深圳的一家通讯公司抡起了制裁的大棒,禁止美国企业向该公司出售核心的芯片,造成了该公司的股票在资本市场上连续十几个交易日跌停,生产陷入困境。而东莞XX作为该上市公司分公司,也不能幸免,一下子订单减少。公司在7月份放了谢XX的假期,在他在老家休假期间,公司支付了他2018年6月份的工资,他发现少了1200元的加班费并没有支付给他。
在8月份休完假期回到东莞后,向公司提出补回加班费,但是公司不予理睬。8月7号谢X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投诉,公司到场调解,是承认6月份有加班未支付加班费。但是却不见支付给谢X,在这样的情况下,谢X想要的就不再是补回加班费那么简单了,他进行一步想要的是经济补偿金,因为他已经工作了18个年头了。
2018年9月5日他自己申请了劳动仲X,他虽然申请了劳动仲X,但是却一直还在公司上班,他仲X的请求就是以单位拖欠他的工资,要求单位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仲X庭决定于10月17日开庭审理,公司为了增加胜诉,在开庭的前一天即2018年10月16日支付了6月份的加班费1200元。
10月17日开庭时,仲X员问谢X是不是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谢X说是要解除。退庭后,谢X再回公司打了下班卡。2018年10月18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8年10月23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仲X院凤岗仲X庭裁决用人单位要向谢X支付经济补偿金94543.74元。
公司收到这样的裁决结果后,气炸了,很快就起诉到了法院。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10月18号解除,而公司在10月16号就已经支付了加班费,并不存在以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存在。要求法院判决无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要求调解时,公司认为占理,胜算在握,愿意给9000元了解此案!
仲X庭都裁决了9.4万元,而单位才愿意以不到10%的裁决金额调解,谢X不加思索地拒绝。庭审正常进行,在经过了两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后,笔者心里有底了:有惊无险。2018年12月29日,法院判决单位需要向谢X支付经济补偿金94543.74元!
律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略)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