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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与姜XX、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XX,安徽XX律师。


被告:姜XX,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禹会区。


被告:蒋XX,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禹会区。


本院受理原告何X诉被告姜XX、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章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6-24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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