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XX,安徽XX律师。
被告:姜XX,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禹会区。
被告:蒋XX,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禹会区。
本院受理原告何X诉被告姜XX、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章XX
书记员 王XX
迟涛律师
原告:何X,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XX,安徽XX律师。
被告:姜XX,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禹会区。
被告:蒋XX,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禹会区。
本院受理原告何X诉被告姜XX、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章XX
书记员 王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