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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鲁1523刑初134号
刑事辩护
杨子兴律师 在线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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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法院采纳意见,从轻作出判决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
018年5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2018年6月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子兴,山东XX律师。审理经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杨子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2月底,李XX(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东莞市XX窝点,用QQ号27×××50(昵称“请叫我女王陛下”)与被害人刘X聊天,后鼓动被害人刘X玩网络投资“时时彩”,被告人王XX与李XX商议后,由被告人王XX使用昵称为“华哥”的qq号扮演“操盘手”进行所谓操盘,二者以加大投资、充值解冻等理由诈骗刘X往诈骗平台充值,共诈骗被害人刘X50108元。二、2016年3月初,被告人王XX在广东省东莞市XX窝点以QQ昵称“华哥”与被害人张X(昵称“古怪的女孩”)聊天,后鼓动被害人玩网络投资“时时彩”,后被告人扮演“操盘手”进行所谓操盘,以加大本金或充值解冻等理由欺骗张X往诈骗平台内充值,共诈骗被害人张X61152元。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XX已退还被害人刘X、张X共计人民币111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同案犯李XX的证言,被害人张X等人的陈述,电子数据勘验信息,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共同故意诈骗,属共同犯罪,且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全额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证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所持:被告人王XX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XX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但是其在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六)(七)(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孟庆全

  人民陪审员杨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XX


  • 2018-08-21
  • 茌平县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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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兴律师,中共党员,聊城市优秀律师,聊城市优秀仲裁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聊城市委、市政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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