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负责人:尹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潘XX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