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张X,赵XX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赵XX,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王XX,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曾XX,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张X、赵XX、王XX、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8.00元,减半收取1664.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5-18
  • 梁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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