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赵XX,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王XX,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曾XX,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张X、赵XX、王XX、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8.00元,减半收取1664.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