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工资数额的争议,在很多时候成为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现在的劳动者的工资相比早十几年前,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以至于今天,很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都可以买车了。好多用人单位,看到劳动者的工资是如果的高,总会想一些歪点子:工资分两现金和银行两方面发放,或者是签署几张工资条,有些更离谱的,工资数额根本就不给劳动看,只管叫劳动者在工资发放表上的签名处签上签名就完事,用人单位的眼光现在是尽量放长远,等到哪一天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工伤赔偿金时,让劳动者在对自己工资数额举证方面一下子陷入僵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工资,但是事实是如此吗?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有关工资数额的工伤赔偿案件:
王X来自安微的农村,2016年7月7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空调电器公司做学徒,由于刚进去是做的是学徒工,工资并不高,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8月7日,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送到东莞市横沥医院治疗;2017年8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治疗了一段时间,老板干脆就不出钱治疗了,最后他自己垫付了7500元医疗费治疗。自己去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差不多就过了一年,他在网上咨询到了笔者,在与笔者沟通中,相信笔者对于处理工伤赔偿的专业,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
由于他是学徒,工资发放没有规律,并且才上班一个月就受伤了,工资数额是他自己并没有有力的证据,按他的说法是工资3300元,但并没有任何的银行流水或者是工资条之类的证据。对于工资数额方面,笔者建议他不要担心。
2018年8月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要向他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待遇共计:76167.6元。
其中判决书认定他的工资就是3300元。而用人单位则主张他的工资是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下来后,公司肯定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工资条并不完整,况且,公司在陈述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时,陈述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是2108元,而公司主张应以2000元每月为基数计算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符,简直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让法院无法信服,故采信劳动者主张的3300元月工资。
2019年1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劳动者对于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只需要尽一般的举证责任则可,当然了,如果在平时能够树立法律意识,则尽量保管好自己的工资发放凭证,有百利而无一害。
法律法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
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