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公司承包了郑州市牛口峪引黄工程干线管道施工一标段工程。被告杨XX系被告某某公司在该工程工地项目经理,张XX系被告某某公司郑州市牛口峪引黄工程干线一标段项目部技术负责人。2017年11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该项目部经理杨XX签订郑州市牛口峪引黄工程干线管道施工一标段管道安装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三、工程款1、单价:管道安装管道安装综合单价320元/米……2、工程量:工程量以甲乙双方测量成果为准,以实际完成的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测量数据以双方签字有效……”。
2017年11月,原告带领工人进行施工,2018年5月,发生事故后,原告撤离工地。2018年9月,原告与张XX、杨XX签订管道安装(车某某施工队)结算单一份,显示:“管道安装数量5592.60米,单价251元……清基数量5366.40平方米,单价5元……铺砂垫层数量1073.28立方米,单价10元……共计XXX.40元,扣除罚款10500元、机械费9000元、电缆线恢复3000元、已付工程款481834.80元,应付工程款为936972.60元”,原告在施工队负责人处签字,日期为2018年9月5日,张XX在工地技术员处签字,日期为2018年9月5日,被告杨XX在项目经理审核处签字,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该结算单上显示的已付工程款481834.90元由张XX转账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欠款,二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案是一例典型拖欠工程款案件,案情比较简单。被告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我代理的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部分工程。原告因被告违约在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后撤场,但被告未结清工程款,酿成诉讼。因与原告签订涉案承包合同的人员为被告方项目部经理,且没有加盖被告公章,被告方一直否认原告为实际施工人,所以,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是否拖欠工程款。鉴于,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间关系的直接证据,我方便把举证的重点放在证人证言,及证明签约人的代理人身份上,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原告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合同的签订系被告员工代理行为,从而认定由被告承担支付欠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