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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房要求加名 分手后能否追回房产份额

  • 房产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冲律师
这个案子是原告一审败诉后才找到的我,首先原一审律师给予的法律思路错误,我们进行了整改,并补充了有利证据,二审予以发回重审,在经过四次庭审以后,结合情、理、法等多方面的运作,最终才得以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如问我在这个案件中的价值,可能更多的是将当事人的情或理用法律的思维、法律的关系体现的淋淋尽致。

案件详情

  【案情】

  张X与李X系恋爱关系,2016年,张X在双方谈婚论嫁时应李X要求在自己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添加李X姓名,该房屋首付款为张X个人支付,二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按揭手续,后续也由张X独自每月偿还房贷。2017年,李X提出分手,并主张自己享有上述房产的份额,张X无奈,诉求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房产全部份额。

  【分歧】

  张X婚前购房,以双方婚约关系为前提添加李X姓名,但李X提出分手,双方婚约解除,李X能否对上述房产主张份额,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X虽出资首付款,但张X、李X二人共同向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李X作为借款方之一,已通过向银行贷款完成自己对房屋的出资义务,其理应根据出资分得应有份额。

  第二种意见:李X虽与张X共同贷款来支付剩余房款,但李X对于该房产的权利义务均系张X因婚约关系附赠,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婚约解除,双方的赠与条件已不存在,该房屋的全部份额理应由张X所有,但鉴于李X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应对其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对涉案房屋共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张X和李X对上述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二、关于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张X、李X并未约定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其中,房屋首付款为张X支付,银行贷款也由张X一人偿还,且李X的行为表示其不会进行偿还房贷。因此,李X未对房屋进行任何出资,所以也不享有该房屋的分析。

  综上,因李X在办理房屋贷款的过程中确实对房屋做出过贡献,故在判定房产全部份额归张X的同时,应由张X向李X支付适当补偿金。


  • 2018-09-17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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