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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福建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7)闽01民终3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庆良律师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主张本案关键证据应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上诉人提交证据。以上操作和主张得到法院支持,从而使得案件得到胜诉。

案件详情

  打官司就是讲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及应用技巧

  案情:

  福州市某公司接受黄XX委托办理鞋类进出口事宜,由福州市某公司代黄XX出口由黄XX组织生产的鞋类产品,并负有代为收取货款并将货款交付黄XX的义务。2015年有一笔交易,其中合同编号为ZX-150102贸易,该贸易合同项下的货款129060元及手续费1000元系黄XX先行支付给供货商,福州市某公司在收到外商该笔货款后并未将货款支付给上诉人。办案思路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黄XX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黄XX提供的最终结算清单及计算单据系黄XX单方制作,未经福州市某公司确认。对于黄XX提供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截图,其无法证实电子邮箱及QQ聊天工具使用主体系福州市某公司,且聊天记录上所记载的内容并未就讼争欠款进行确认。2016年6月15日黄XX通过特快专递向福州市某公司邮寄律师函进行催讨,并于次日经福州市某公司签收,但其仅为黄XX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表示福州市某公司对其主张的承认。所以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黄XX的诉讼请求。
二审代理过程中,黄XX代理律师提交编号为ZX-150102贸易合同,拟证明ZX-150102结算清单存在的真实性;2、黄XX代理律师提交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拟证明前述证据1中的贸易合同项下的货款129060元及手续费1000元系黄XX先行支付给供货商,福州市某公司在收到外商该笔货款后并未将货款支付给黄XX。3、同时,法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福州市某公司提交的公司财务内账资料,其中检查的四笔财务账目载明的记账凭证号、日期、交易对象、款项数额均与黄XX在一审提交的证据2最终结算单、证据4计算单据表格中所体现的一致,因前述记账凭证号系尚宣公司内部记账凭证,外人对此并不了解,故本院对上诉人关于其一审提交的ZX-150102结算清单最终结算单、以及计算单据系福州市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发送给黄XX的主张,予以采信,并确认前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黄XX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当事人案件最后却输了官司,这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误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而四处上访告状。其实翻开卷宗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出,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所以建议当事人,对于自己无把握诉讼的案件,需要委托律师办理。



  • 2017-03-23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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