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饶文武律师
故意伤害罪中,轻伤犯罪,与受害人达成和解至关重要。在律师做大量工作的前提下,在开庭前对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法院的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徐XX于2013年1月犯故意伤害罪, 将受害人徐XX打伤。经法医鉴定
,徐XX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获得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批准决定后,于2014年9月开庭审理本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1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饶文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13时许,安顺市西秀区XX村民徐XX、徐XX因相邻房屋与土地之间的树木归属问题发生口角。徐XX离开后,徐XX的二儿子被告人徐XX来到徐XX家门前质问徐XX,随后徐XX的三弟徐XX、三弟媳张XX也各持锄头赶到现场,并与徐XX、徐XX的儿子徐XX、徐XX的妻子陈XX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徐XX用石块将被害人徐XX打伤。被害人徐XX用刀将被告人徐XX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XX之伤为胸部闭合伤;左侧3、4前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右手掌第五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右手中指远节指骨折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徐XX之伤为右桡骨开放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XX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某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因邻里纠纷激化与被害人相互之间发生打架,持石块伤害被害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徐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2014-10-28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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