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某物业公司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向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现已有其他物业管理公司获得选聘并入驻该小区,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已终止。刘X是该小区xxx号的业主,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刘X长期欠缴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经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刘X系案涉房屋业主,其应受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束,双方已建立物业服务关系。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刘X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法院对某物业公司主张的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293元予以支持。刘X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已属违约,应承担逾期违约金。某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结合本案事实法院最后酌定,刘X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本案属于典型的小区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用,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获胜诉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系案涉房屋业主,其受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束,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拒绝支付长达近三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已属违约,应履行物业费的缴纳并承担逾期违约金。绝大部分的物业管理公司都遇到或曾经遭遇业主因各种理由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因考虑到每期物业费的标的较小、维权成本较高等原因,往往没有及时跟进处理,以至于出现超过诉讼时效、业主主体变更等不利情况。但对每个欠费的业主均诉至法院,诉讼成本太高,也不利于和谐处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有意识地对欠费业主进行上门催缴、张贴催缴通知单以中断诉讼时效,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再择合适的时机考虑一并委托律师,对拒不缴纳物业费的相关业主集中通过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