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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获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8)川0183刑初550
刑事辩护
侯东林律师 在线
四川鼎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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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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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会见;依法辩护获轻判;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2018年4月28日晚上十点左右,被告人刘X和其弟弟在邛崃市文君街道办一处在建工地休息时,因受害人周X等人在该工地下货时声音过大,影响到被告人刘X及其第第休息,继而发生争吵并产生抓扯,后被告人刘X用一把石柄榔头将被告人周X头部打伤,导致周X左额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额部薄层下血肿等损伤。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X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事情发生后,因被告人刘X家庭经济原因,暂无力赔偿被告人周X损失。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条文解析:故意伤害罪,主观上需要有伤害他人的意图,客观上必须实施的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该种行为需要造成一定的后果(比如本案中造成被害人周X轻伤一级)。

  辩护思路分析:第一:被告人刘X到案后如实陈述相关案件事实,系坦白;第二:事出有因,事件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应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过错:第三: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很好;第四:被告人刘X主观恶性不大,仅仅是一时冲动;第五:社会危害性不大。第六:公安证据方面存在瑕疵,涉案的证人证言与各方均具有厉害关系。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后感悟:社会的快速发展让很多人越来越浮躁,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大打出手,最终的结果无非是两败俱伤。


  • 2018-12-20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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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东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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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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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东林律师,四川鼎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主要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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