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擅入水库游泳死亡水库单位不担责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专律师
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充分、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将来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案例依据,同时对今后水库管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积极导向作用,对擅自进入河流游泳等行为的村居民予以警示作用,给了社会正确的价值导向。

案件详情

  擅入水库游泳死亡水库单位不担责

  2018年7月底,被告于X将其15岁的侄儿陈XX及于X2岁的女儿,带到贵阳市某区辖区内某河流游泳。因为陈XX不会游泳,于X就将一个汽车轮胎内胎作为救生圈拿给陈XX,让其自行下水游泳。后,因为于X忙于照顾其女儿而未注意到在水里漂流的陈XX,陈XX溺水死亡。2018年8月初,贵阳市某区消防队将陈XX遗体打捞上岸,已相关按规定火化。陈XX系陈X与黄X的婚生子,陈X与黄X2015年3月协议离婚,其中约定陈XX由黄X抚养。

  事发后,陈XX的父亲陈X将于X、水库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约70万元的损失,陈XX的母亲黄X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要求被告于X、被告水库管理处赔偿损失。

  肖X律师受水库管理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肖X律师和其专职助理立即开展工作,与水库管理人负责人对接后,共同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查阅安全巡查记录,走访村居民,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了解到河流河深、河宽情况,沿岸建有安全设施,入口处有醒目的禁止游泳等警示标志,特别是案发入口处,且该河流段系贵阳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属于一级饮用水水源。

  基于以上事实及证据,肖X律师提出水库管理处已尽到必要的警示和防护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责任主体应为陈X、黄X、于X,而非水库管理处,原告陈X、第三人黄X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陈X、黄X对水库管理处的诉讼请求,即水库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胜诉,维护了水库管理处的合法权益。


  • 2018-12-25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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