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2日,李X驾驶车辆与其行驶方向从右往左的行人闫X在行人横道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闫X受伤。经交警认定为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闫X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闫X前往成都市第二人民法院住院治疗。李X的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李X,该车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死亡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0000,不计免赔。在本次事故中,李X垫付7160元(医药费5000元、护理费2160元),其中护理费2160元,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认可2040元,李X对此金额无异议,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垫付6500元,闫X对上述垫付金额无异议,垫付金额在本案中一并品迭。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情况说明、请假审批表、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在案为证。经各方确认的闫X的损失金额为:1、医疗费15206.42元,其中15%的自费药金额为2280.96元;2、伙食补助费510元(17天*30元/天);3、护理费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