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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环保袋有限公司与姜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粤0113民初60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旋律师
将本案相关事实通过证据呈现给法庭,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除帮当事人争取货款本金外,还争取了一定的补偿。

案件详情

  原告为环保袋供应商,从2014年起,被告通过电话的方式下单,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及时配送货物,被告于次月与原告结算货款。双方基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和信赖,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从2017年6月起,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的货款,截止至2017年10月3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30多万元。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原告系经营范围为纺织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7日。原告提交本公司专用产品送货单10张,产品名称为咖啡手提袋、咖啡冲孔袋、咖啡环保袋,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均由被告姜XX签名。2017年6月27日,货款总价19029元;2017年7月4日,货款总价34848元;2017年7月18日,货款总价17320元;2017年8月1日,货款总价18720元;2017年8月14日,货款总价13104元;2017年9月19日,货款总价33980元;2017年9月26日,货款总价25632.10元;2017年10月10日,货款总价11700元;2017年10月24日,货款总价101941元;2017年10月30日,货款总价28585.50元。上述货款共计304859.60元。上述事实与原告的主张相一致,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多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2018-09-20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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