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委托人因受害被2人指控诈骗,最终帮委托人沉冤昭X

  • 刑事辩护
  • (2018)苏0723刑初573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毕兴华律师
最终帮助委托人免于刑事处分,得以判令无罪。同时避免了25万的债务及罚金。

案件详情

  高XX和匡X借款给徐X25万,并有徐X老婆及父母在借条签字,将房子也抵押给高XX和匡X
。7天后,徐X因涉嫌诈骗被警察抓获。因徐X从4年前就开始网络赌博,骗家里人说是投资做生意,需要借钱,并且向老婆的弟弟,老婆的父母及多个亲戚借了有几百万。

  在此期间,借来的钱不断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不断偿还之前的借款人,当天向高XX和匡X所借25万还给了老婆的弟弟周X(周X累计借款给徐X由160万左右),在案件事发之后,高XX和匡X向公安报案,之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因徐X将几乎全部款项都挥霍掉了。导致无法对高X和匡X退赔。

  高XX和匡X因受害于是对当天收到还款的周X提起刑事自诉,经过辩护人辩护最终判令驳回高XX和匡X的自诉。

  一、诈骗罪是典型的公诉案件,不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典型的公诉案件。一旦发现存在诈骗行为,受害人可直接向案发地公安报案,公安一经查实,则会予以立案。

  另,本案中自诉人主张被骗25万,属于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情形,其对应的刑期为3-10年有期徒刑,不属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刑的轻微刑事犯罪,且本案中自诉人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答辩人诈骗了25万,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答辩人认为:诈骗数额25万的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畴,且自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对自诉人诈骗罪的指控裁定不予受理。

  二、本案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中答辩人从未代为保管自诉人的财产,自诉人也没有遗失或者埋藏财物被答辩人所侵占。

  根据自诉人诉状、陈述以及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本案25万的纠纷,系自诉人与徐X、徐X某、周X、周X某订立了28万的借条(实际出借25万,3万是利息),并且徐X以自己的房子与自诉人签订了抵押协议,借款最终由徐X所得,并被其全部赌博挥霍。本质上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而答辩人甚至都不是案件当事人。

  答辩人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而答辩人甚至都不是这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诉人指控答辩人涉嫌侵占罪,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

  三、答辩人也是徐X涉诈骗罪一案的受害人,被骗款项高达160余万。

  2018年7月17日,自诉人高XX及匡X就已经向南京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就徐州涉嫌诈骗其25万进行了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侦查。徐X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已经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目前正在进行进一步的审理中。

  根据公安及检察机关的侦办查明,徐X以商演需要垫资,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资金解冻为理由,先后骗取其妻子的父亲、姐夫、弟弟合计300多万,并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其中答辩人作为徐州某小舅子,共计被骗取160余万,至今还背负着巨额债务,属于受害人之一。

  答辩人认为:关于本案诈骗罪,自诉人已经向南京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检法机关针对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徐州涉嫌诈骗案中答辩人合计被骗取160余万,至今未能得到清偿,也是受害人,且遭受的损失远远高于自诉人。自诉人希望作为小舅子的答辩人替徐X还钱,便攀咬答辩人,应当追究自诉人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 2019-03-21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