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获得胜诉判决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7民初2399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地,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漆飞,重庆XX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南XX某地,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上海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漆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用于南充XX公司工程施工,原告提供电缆后,被告至今尚欠货款80万元。经催收无果后,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80万元,并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8看1月16日起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欠款本金80万元无异议,我方已积极解决,愿意以房屋抵押,被告叶X积极履行合同,不是恶意拖欠,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因是上游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所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被告同意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原告渝被告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用于南充XX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前付清货款。逾期付款的,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每天以合同金额的0.5%计算。原告提供电缆后,与被告于2018年1月3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万元。
审理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低为以8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6日起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上述事实,有合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80万元,该款应当于2018年1月15日前付清。被告逾期未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每天按0.5%计算,即每月15%计算,明显过高,原告主动调低为按每月2%计算,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俄比高支付80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80万元,并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6日起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40元由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经向法院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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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廖海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