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有限公司XX州省XX公司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上诉一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XX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黔06 民终112 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XX州省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XX 某栋某单元 某 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飞,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州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XX 某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XX州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松桃苗族自治县某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某某镇东城新区滨江XX 某某楼松桃大厦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XX州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州XX公司、原审被告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
黔0628 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XX州XX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 黔0628 民初2366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XX州省XX公司预交的11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吴XX
审判员张XX
ニ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