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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有限公司XX州XX公司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上诉一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 损害赔偿
  • (2019) 黔 06 民终 112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漆飞律师
实现了当事人的目的,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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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某某有限公司XX州省XX公司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上诉一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XX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黔06 民终112 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XX州省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XX 某栋某单元 某 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飞,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州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XX 某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XX州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松桃苗族自治县某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某某镇东城新区滨江XX 某某楼松桃大厦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XX州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州XX公司、原审被告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
黔0628 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XX州XX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 黔0628 民初2366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XX州省XX公司预交的11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吴XX

  审判员张XX

  ニ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罗X


  • 2019-03-28
  • 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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