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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余X就民间纠纷一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债权债务
  • (2018) 渝 05 民终 6143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漆飞律师
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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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X与余X就民间纠纷一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五中XX

  (2018) 渝05 民终6143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某某,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某某,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地

  委托代理人:漆飞,重庆XX律师。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 渝0113 民初121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上诉请求:1. 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 渝0113 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某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余X某、陈X某经人介绍相识,2014 年4 月至2014 年11
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某某借款,余X某以现金、委托他人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向陈X某出借30000
元。陈X某亦向余X某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某某人民币360000 元,大写叁拾陆万元整,利息为月息2 分计算,还款日期为2016 年3 月10
日。(《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60000 元,其中300000 元为借款本金,60000 元为利息)。借款到期后,陈X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17 年6 月15
日,某某向某某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某某于2016 年3 月10 日借到某某300000
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今借款重新立据以此证明欠款事实,承诺于2017 年7 月归还余X某300000
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某某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7 年7 月31
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余X某以现金、委托他人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某某出借300000
元,某某亦出具《借条》、《欠条》确认,双方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均应履行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陈X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某某要求陈X偿还借款30000
元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某要求某某从2016 年3 月10
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但某某在《欠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有关联性,因为双方在2016
年借条已确认欠款本金是30 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是否向某某实际出借欠条中载明的30 万元陈X某是否向余X某归还过欠款,尚欠款数额如何认定。

  针对争议焦点分别评述如下:关于某某是否向陈X某实际出借30 万元的问题。2017 年6 月15
日,陈X某向余X某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某某于2016 年3 月10 日借到某某300000
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今借款重新立据以此证明欠款事实,承诺于2017 年7 月归还某某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某某在二审中承认收到欠条中载明的30
万元,这与某某自行出具的欠条内容一致。本院对某某已实际向某某给付30 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某某是否向某某归还过欠款,尚欠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某某在一审中举示了其向某某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某某对此银行流水予以认可。但某某举示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归还款项的时间为2014
年1 月25 日至2015 年7 月22 日之间。而至2017 年陈X某出具《欠条》时,欠条载明欠款余额仍为30
万元。该欠条表明双方当事人对之前的本息结算,同意截止2017 年6 月15 日借条出具之时陈X某尚余本金为30
万元。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某某虽辩称其还款应在30 万元本金中抵扣,但其一,这与双方欠条中形成的合意不符;其二,双方确认本案30 万元借款是在2014
年发生,某某还称当时双方约定了利息。

  某某之前举示的2016
年《借条》复印件也与某某提出之前约定了利息的主张相印证。某某对其归还的款项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抵扣本金的主张未提交证据。故某某辩称其还款应在30
万元本金中抵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 元,由上诉人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沈X

  审判员柳光洪

  二0 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璐野

  书记员毛X


  • 2018-11-19
  •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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