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王X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皖0523刑初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笑笑律师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被告潘某的辩护人,在其他被告判处实刑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拘役两个月的判决

案件详情

  2017年10月13日下午18时许,和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线索称,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王X2在和县xx镇xx铁路施工工地。民警刘xx、夏X、尹XX和辅警司xx身穿便服赶到该施工工地现场,当王X2进入工棚后,民警刘xx等人冲入工棚,表明身份,并对王X2实施抓捕。民警刘xx冲到王X2身后,用警棍勒住王X2的颈部,民警夏X等人控制王X2的双手,并用手铐铐住王X2的右手,王X2拒不配合,予以抗拒。被告人王X、王Xx、潘XX、杨XX在现场对民警刘xx等人实施抱腰、推搡、拉拽等行为,民警刘xx等人再次表明身份,出示警官证,并指出王X2是网上逃犯,但被告人王X情绪激动,与民警刘xx等人发生口角,说“你们非要这要搞,那我们就搞”等威胁性语言,并扬言喊人来“搞”。后被告人王X、王Xx、潘XX、杨XX继续对民警刘xx等人实施上述阻碍行为,其间王X2也予以反抗,约七八分钟后,王X2右手带着手铐逃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王Xx、潘XX、杨XX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系主犯、被告人王Xx、潘XX、杨XX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潘X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本次犯罪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小。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潘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XX的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


  • 2018-02-07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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