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15日,张X、杨X相继租赁贵阳市南明区一门面房、贵阳市南明区一居民房屋,提供卖淫场所、工具,招募、组织尹X、张X、罗X、黄X、兰X、卢X卖淫,从中牟利,其中黄X、罗X、张X、兰XX系未成年人。穆X协助张X、杨X组织卖淫,负责望风放哨。案发后,穆X于2018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线索,在贵州省织金县抓获。
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X、杨XX组织卖淫罪,穆XX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向法院建议对穆X判处2年至4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
肖X律师作为穆X的辩护人,依法为穆X提供法律帮助。经辩护人认真分析研究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后,依法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张X、杨XX组织卖淫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没有形成封闭的证据锁链,指控不成立,进而指控穆XX协助组织卖淫罪就更不成立;
2、即使对张X、杨XX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成立,穆X也不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因穆X仅有望风行为,该行为不能与协助组织卖淫中协助的外在表现行为即“为他人招募、运输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等同视之,不能仅以望风行为认定穆X具有“协助”行为;
3、如法院根最终坚持认定穆XX协助组织卖淫罪,也应对其从轻处罚,因穆X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肖X律师认为应对穆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穆X仅判处1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