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7)黔0113民初2689号
原告:唐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专,贵州XX律师。
被告:谢X
原告唐X与被告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X向原告唐X偿还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谢X向原告借款34.6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于2016年2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2017年8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但被告至今仍尚欠原告30万元未归还,故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欠原告唐X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该款被告谢X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唐X人民币15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75000元,余款75000元被告谢X于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唐X;
二、若被告谢X未按照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唐XX就被告谢X未偿还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谢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后记:原、被告虽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仍没有归还原告借款分文,故在被告履行期届满后,原告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财产,因被告房产被查封导致无法交易,被告无奈找到原告,及时归还了原告借款30万元,后原告申请解除查封,被告方交易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