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
1998年,张X在山西省先后向被害人何X借款物等总计六千余元。1999年还款一千元后,双方协商由张X写一张六千元的欠条给何X,后张X一直未偿还该款。1999年12月,何X将张X起诉至法院,张X产生了销毁欠条的念头。
2000年3月初的一天,张X在原铜仁市XX租房内,称让张X前往何XX将欠条抢回。张X邀约张X,后张X带张X前往何XX附近之路。
同年3月3日中午,张X在张X租住房内等候,张X与张X来到何XX,张X与何X在客厅喝酒聊天,张X乘机找欠条,被何X发觉并阻止。张X、张X二人将何X颈部扼住并将其手脚捆绑,用袜子堵住其嘴,后用棉被盖住。二人带着在何XX找到的一个包返回张X租住房,张X在包里没有发现欠条。后何X之妻回家发现何X死亡并报警。经鉴定:何XX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X、张X、张X于2016年8月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判决:
张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X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及其他相关处罚。后被害人何XX属以及张X、张X、张X均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意见:
肖专律师作为张X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认真分析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比如张X是否参与抢劫,如参与,主要实施了哪些具体的犯罪行为,且适用法律错误,应查清案件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裁定: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判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