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郑XX乘坐京Q×××××别克商务车与一辆川A×××××宝马轿车在成都市新都区某交叉路口会车时发生纠纷。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龙桥派出所民警曾某某路过发现该情况,在表明其人民警察身份后,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并通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指挥中心。在民警曾某某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郑XX趁其余民警不备,使用暴力对曾某某进行殴打,致曾某某急性轻型颅脑损伤,颈部软组织损伤。同日22时许,被告人郑XX被民警现场挡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病情证明单、现场勘查笔录、人民警察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治安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郑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郑X是某国企领导,本人是北方人,但是在四川工作。有天下班之后,郑X和几个老乡相约去吃饭。郑X朋友负责开车,在右转的时候和另外一个车发生了擦挂,双方发生争执。这时候,一个穿背心的男性前来劝架,双方只觉得这人多管闲事。随后,穿背心的男性表明了自己警察的身份。但是,此时,双方已经剑拔弩张,完全不听旁人的意见。郑X此时也一时热血上头,抡起拳头就向背心男锤过去。后来有路人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将双方都带回了派出所。警察以郑X妨害公务罪,将郑X拘捕。在看守所被看押大约10多天之后,郑X被依法取保候审。
郑X委托罗律师之后,罗律师与郑X就案件进行了反复的沟通,了解到如下情况:1、郑X在打人的时候,其实并没有了解到穿背心的男性是警察;2、穿背心的男性在当场,并没有报出自己的警号。
妨害公务罪首先是要意识到对方是公务人员,虽然这个可以成为一个辩点,但是在郑X的多次笔录中,郑X均承认认为对方可能是警察,因此这个辩点行不通。其次,虽然没有当场报出自己的警号,也应当保持合理的怀疑和克制,不应当首先出手。最后,选择的辩点是郑X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小、无前科等方向。最终判处了拘役六个月,缓刑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