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帮助犯有重大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8)闽0825刑初2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汤憬镕律师
通过阅卷,会见,辩护人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开庭时依据事实法律向法庭提出判处罗某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详情

  被告人刘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人陈X,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被告人罗X,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被告人刘X、陈X、罗X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以连检诉刑诉〔2018〕271号起诉书指控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31日6时许,被告人刘X驾驶装载机到炸药库门口,三被害人将炸药搬上装载机前斗后,被害人张X坐在了装载机上,被害人陈X,张X站在装载机外扶手处,被告人刘X将装载机前斗抬起时,装载机发生侧翻,造成三被害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

  被告人罗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具有悔罪表现。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刘X、陈X、罗X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8-12-24
  •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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