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人陈X,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被告人罗X,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被告人刘X、陈X、罗X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以连检诉刑诉〔2018〕271号起诉书指控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31日6时许,被告人刘X驾驶装载机到炸药库门口,三被害人将炸药搬上装载机前斗后,被害人张X坐在了装载机上,被害人陈X,张X站在装载机外扶手处,被告人刘X将装载机前斗抬起时,装载机发生侧翻,造成三被害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
被告人罗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具有悔罪表现。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刘X、陈X、罗X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