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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8)内0402民初6675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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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发生之处,让原告按着律师要求去采取电话录音的手段收集证据,成为日后胜诉的关键性证据

案件详情

  原告:韩X。委托代理人:周大力。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被告:尹X,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周大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24460元,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着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13日,被告雇佣原告开挖掘机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期间,被告直接或者间接给付原告工资13100元,尚欠原告工资24460元。上述欠款原告通过电话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务关系。针对该问题,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与被告的电话录音资料,被告对该两份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两份录音资料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向其索要工资款未予否定的事实,且承认被告给付过原告部分工资;对于剩余的工资被告承诺“这钱不差你的”“肯定给你拆兑上点儿”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应依法履行给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1、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工资24460元及利息(以244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3日起算按着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2019-01-21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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