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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任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豫0122刑初105号
刑事辩护
王龙华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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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辩护,当事人被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被告人马XX于2012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了郑州XX(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注册成立了郑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担任两个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任xx自2014年9月任公司行政主管兼财务经理,负责公司的后勤、采购及财物工作;被告人周XX、宋XX、张XX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冯XX、王XX、李XX、xx、王XX、李XX、刘XX、张XX系公司业务主管;被告人李XX、李XX、李XX、王XX、贾XX、陈XX、王XX、连xx、李XX等人系公司业务员。2016年5月初,马XX为逃避被查处,让其公司员工对外号称XX公司的员工。

  xx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马XX利用公司话术培训资料,以业务经理培训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培训业务员的模式,通过网络以虚假身份(如男业务员以美女身份),虚构xx公司能为被害客户开设网店、提某、代为发货和运营等技术服务,骗取被害客户的信任。以签订“网店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客户缴纳加盟费。

  截至案发时,xx公司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349282元。其中,自被告人任xx任公司行政主管兼财物经理后,xx公司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339622元,经被告人周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98276元,经被告人宋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84120元,经被告人张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56098元,经被告人冯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38320元,经被告人王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26990元,经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36970元,经被告人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26406元,经被告人王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30596元,经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5700元,经被告人刘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2428元,经被告人张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2320元,经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2790元,经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0330元,经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9200元,经被告人王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2560元,经被告人贾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7160元,经被告人陈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9880元,经被告人王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8750元,经被告人连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9980元,经被告人李XX骗取被害客户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181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张XX、贾XX、连xx、李XX、刘XX、王XX、冯XX退缴到中牟县公安局涉案赃款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元、10000元、5000元、60000元、38400元。

  另查明,2017年8月4日、18日、22日、25日、28日,11月23日,被告人陈XX、李XX、李XX、王XX、李XX、王XX先后向本院退出赃款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5000元,9200元,26990元、36970元、2000元。


  • 2017-11-03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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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华律师,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合伙人,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大学毕业,便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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