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代原告办理公租房资格的申请。在《委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袁某即支付给被告某公司委托费用120000.00元整,在合同签订两个月左右,被告某公司确实帮原告袁某办理和公租房申请确认单,在原告拿着确认单去相关部门咨询才知道,被告在帮原告申请公租房资格的过程中,有伪造原告劳动合同以及伪造社保等情况。在原告得知此情形时,就联系被告某公司要求退还委托费用,被告以已完成委托事项为由,拒不退还代理费。后原告将被告某公司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出示了《委托合同》原件、12万的银行转账记录、《公租房受理确认单》以及《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原件,原告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实际代理原告办理公租房申请事项的行为实际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据原告交付的结婚证原件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就直接帮原告伪造劳动合同和社保的行为实际已经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公租房本身是国家的福利性保障住房,对于公租房的申领和申购国家政策都有严格的规定,国家不允许任何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进行交易。
在开庭结束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据《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18号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支付的委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