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利用对方证据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 合同事务
  • (2018)粤0307民初189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腾鹏律师
搜寻到对方证据的漏洞,寻找突破口并成功地反击。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日,深圳XX因与哈尔滨XX公司的业务需要,向长沙XX定制了一款波分复用器,并签署了200台的采购合同,约定2017年8月30日前全部交付,月结时间为30天。但随后由于哈尔滨XX公司的缘故,暂不需要该款产品,所以深圳XX也告知长沙XX需要缓缓,等待哈尔滨XX公司的消息。但是在2017年7月24日时,长沙XX向武汉XX购置该款定制产品100台,而后于2017年12月25日又购置了100台。随着时间的推移,哈尔滨XX公司迟迟拖延深圳XX需不需要该款产品,因此深圳XX也无法与长沙XX确定。长沙XX经过思考后,决定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XX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全部货款。深圳XX收到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传票后,向杨腾鹏律师求助。

  判决结果

  驳回长沙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腾鹏律师代理思路与分析

  杨腾鹏律师在接受深圳XX委托后,仔细翻阅了长沙XX的所有起诉材料,首先对方的证据链是能够串联起来,事实上也无误,但是,杨腾鹏律师在对方提供的证据中发现多个突破口。

  第一,深圳XX与长沙XX的采购合同,和长沙XX与武汉XX购置的采购合同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均不一致。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清楚地约定,交货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前交付200台,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与期限为月结30天,即深圳XX收到货款后30天内支付货款,但长沙XX未按时交货,至今也未交货,长沙XX先履行的合同义务都未履行,作为后履行合同义务的深圳XX,依法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从长沙XX提供的采购量来看,在2017年8月30日前长沙XX仅采购了数量为100的案涉货物,显然不足以足量交付深圳XX合同所约定的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

  最后,法庭采纳了杨腾鹏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长沙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腾鹏律师温馨提示

  在诉讼中利用对方证据成功反击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也说明了作为原告而言,提供的证据需要再三选择,否则容易被对方抓住漏洞,成为唯一的败笔。最后在诉讼前的正常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可能违约的时候,万万不可仅电话口述沟通,建议利用书面方式沟通以便固定证据,为日后发生纠纷后提供牢靠的证据。


  • 2018-12-24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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