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文X与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8)渝0110民初111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丽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有《机械产品销售合同》、《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民事诉讼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及本人陈述等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有法可依、有理可诉。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定金、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的同时,还可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

案件详情

  2018年4月26日,原告文某某(甲方)与被告某机械厂(乙方)签订1份《机械产品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以110,000元的价格向乙方购买全自动机器1台,合同签订后,甲方先付定金35,000元,乙方于收到甲方定金之日起45个工作日发货,交(提)货地点为乙方工厂内。合同还约定了设备安装保修、产品质量及甲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30日支付被告定金10,000元,又于2018年5月14日支付被告定金25,000元。此后至2018年11月18日,原告应被告要求,陆续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货款36,630元。2018年11月18日,因被告未能交货,经双方协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郑XX承诺某机械厂签订此承诺书8天之内(即2018年11月27日前)发货全自动机器到文某某厂房(路上运输3天不含),若不按时履行,承诺退还文某某支付机械定金人民币75,000整(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并赔偿两个月房租。若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可在双方所在管辖地人民法院解决,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等费用由郑XX(即某机械厂)承担。”原告至今未收到向被告购买的设备,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代理费8000元。

  审理中,原告明确其共向被告付款71,630元,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要求返还的75,000元中包含了违约损失3,370元。

  前述事实,有《机械产品销售合同》、《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民事诉讼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质证审查,予以认定。


  • 2019-03-27
  •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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