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与被告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差旅费等损失合计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诉讼中,原告撤回被告支付利息以及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5月26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借款合计8万元,原告于今年九月起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官XX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被告5万元;2018年5月2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被告3万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因家中急事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庭审中,原告举示住宿费发票、航空电子客票、汽车票、餐饮结账单,证明去被告家中要求还款产生差旅费。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原告举示录音光盘,证明于2018年12月8日到被告家中要求还款。因该证据不能证明发话人身份,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原告支付宝转账流水记录、支付宝披露信息、被告电话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官XX向原告张XX借款8万元,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